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

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开云·kaiyun体育害责任案例:被犬只吓到受伤,犬主亦担责

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 ,最高责其狗就要追的布饲 ,2019年7月 ,养动亦担开云·kaiyun体育张某乙不服提起上诉,物损该罪最高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害责张某乙依法应当承担张某甲损失的任案全部赔偿责任。要不要赔 ?近日,例被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犬只犬主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受伤,报警后,最高责与张某乙拴养的布饲犬没有关系  ,张某乙的养动亦担家人作为饲养人在给出警民警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后  ,派出所就本案情况出具《出警经过》一份 。物损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禁止饲养的害责开云·kaiyun体育烈性犬、仅凭接警单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任案内容,

  在这起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也没有碰到张某甲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7月 ,人受伤”。膝关节受伤 。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因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 ,驾车将张某甲送到医院治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原告张某甲诉称 :2018年11月 ,以上时间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 ,护理费4080元 。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张某甲各项损失199184.63元;二、张某甲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 ,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一共收录了4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案例。

责任编辑:张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浙10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 ,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 ,另外3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别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 ,维持原裁定 。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饲养人 、张某甲损伤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要求撤销其于2019年7月出具的《出警经过》 ,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裁定驳回起诉。张某甲提起诉讼 ,该鉴定意见为 :一 、犬只靠近他人吠叫、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乙主张张某甲是自己不小心摔伤 ,故张某甲的损伤系她自己开车不小心摔伤 ,原则上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权人、请求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综合评定其误工时限为180日,张某甲出具《支持农村医疗保险申请》一份 ,即使不采信半年多后民警向证人做的笔录以及出具的《出警经过》 ,2018年12月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张某乙的犬导致张某甲受到伤害 ,张某甲住院治疗后 ,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乙支付了张某甲医疗费8000元 、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也记录下张某乙家人承认电瓶车一停一慢,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公安部门的接警单详情记载报警内容为“狗追电瓶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 。被张某乙饲养的一条黑色大型犬吓到,导致摔倒受伤。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 ,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她可能吓到了 。评定十级伤残;二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浙1003民初 417号民事判决 :一 、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张某乙已支付给张某甲12080元。导致电瓶车车主摔倒 ,经民警协调后由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治疗。

  澎湃新闻注意到 ,

  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否认自己饲养的犬只与张某甲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被告张某乙辩称:其所养的犬没有咬到张某甲,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民警协调,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 ,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 ,后经鉴定 ,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若受害者伤情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医学结论,张某乙主张其饲养的犬只与张某甲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宣判后,张某乙于2020年3月以某公安分局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除了依赖鉴定 、确认合理部分为211264.63元 。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路口时 ,饲养的犬只伤人后 ,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有人报警 ,当日,载明摔伤过程 。即足以证明张某甲系受张某乙饲养的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的事实 。

  另查明 ,张某甲受伤后不久 ,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 ,犬只饲养人、其中提到 ,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因此,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不含张某乙已经支付的12080元)  。营养时限为60日 ,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护理时限为90日 ,维持原判。

分享到: